发布时间:2017-05-05来源:未知编辑:必发888技术标准部
案例情况:
A人力资源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劳务派遣、人力代理。该人力资源企业的业务模式为:A企业招聘劳动者,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A企业另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谴合同,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派出劳动者,劳动者的工资社保金额按用人单位薪酬制度确定,A企业按月向用人单位收取每名员工的服务费(每人每月40-80元不等)。每月末A企业都会把计算好的当月员工的工资表(包括应得工资、要缴纳的社保等福利、个税、实得工资、工资总额等)发给用人单位确认,用人单位确认无误回传企业后,A企业按服务费和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合计总额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,按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确认成本,并于下月初发放劳动者。
问题:
A人力资源企业是否应该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(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等)确认收入?
案例解析:
A人力资源有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并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,用人单位与企业签订劳务派谴合同。实际业务发生时,现金流入流出与上述合同描述流程一致。劳动者派遣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主要风险根据劳务合同约定主要由A人力资源有限企业承担,因此建议按照劳务派遣合同全额确认收入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,“劳务派遣特别规定”,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,需关注A企业是否有违反劳动法和实施条例的情形,如果大量存在此种情形,请考虑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实质为劳务中介等代理人角色。如为代理人角色则需按照净额法进行收入的确认。